被告邓某某,贵州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吴永莎
")被告邓某某,贵州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吴永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