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与杨玉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17
桐法民初字第2419号

原告王明,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生,贵州省桐梓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女,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雨洁,女,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玉兴,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杨玉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于2015年9月24日以需要补全证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王明负担。

审判员  张庆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