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明国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15
原告代明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唐亮坤,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明国诉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明国以与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被辞退为由,要求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院认为,原告代明国提交的桐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2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申请人是代明国、被申请人是贵州官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代明国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的用人单位是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官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原告代明国与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没有经法定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代明国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代明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代明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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