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与吴桂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14
原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桂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唐亮坤,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桂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桂明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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