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其永与周仁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13
原告葛其永,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周仁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其永诉被告周仁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其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其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其永负担。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彭天英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