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天英
")被告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天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