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江与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英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13
原告陈华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手托代理人韩建华,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中国草海国际养生基地B幢2单元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英俊,总经理。

被告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路1080号3幢2-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英俊,总经理。

被告杨英俊,重庆市永川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江诉被告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英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江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英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江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华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 550元,退还原告陈华江。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行行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