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手托代理人韩建华,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中国草海国际养生基地B幢2单元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英俊,总经理。
被告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路1080号3幢2-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英俊,总经理。
被告杨英俊,重庆市永川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江诉被告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英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江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英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江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华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 550元,退还原告陈华江。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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