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久维,系该水电站负责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渝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陈晓刚,该经理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新站镇夜郎河发电站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渝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新站镇夜郎河发电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新站镇夜郎河发电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桐梓县新站镇夜郎河发电站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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