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永,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海燕诉被告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海燕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海燕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永莎
")被告曾永,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海燕诉被告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海燕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海燕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永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