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海燕诉被告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11
原告喻海燕,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

被告曾永,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海燕诉被告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海燕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海燕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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