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容诉令狐荣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6:09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于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东坡监狱服刑。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令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7月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7年3月生育儿子令狐甲,已于2013年1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7月原、被告在贵州省桐梓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长期吸毒、贩毒,屡教不改,被公安机关多次强制戒毒、劳教,仍不悔改。被告多次使用暴力逼迫原告出钱为其购买毒品。2014年被告又因吸毒、贩毒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令狐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完全是事实。被告吸毒、贩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劳教及因2014年因吸毒、贩毒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是事实,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7月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7年3月生育儿子令狐甲,已于2013年1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7月原、被告在贵州省桐梓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曾因吸毒、贩毒,被公安机关多次强制戒毒、劳教。 2014年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犯吸毒、贩毒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生效后移送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东坡监狱服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令狐某某系合法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被告令狐某某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令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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