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温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小玲
")被告温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小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