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道银,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杨道忠,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中国中铁上海一公司黔渝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魏宗伟,该经理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锦、杨道银、杨道忠与被告中国中铁上海一公司黔渝铁路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锦、杨道银、杨道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道锦、杨道银、杨道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杨道锦、杨道银、杨道忠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翔
人民陪审员 王良平
人民陪审员 王先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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