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普传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抚天集团桐梓腾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07
原告遵义普传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洞山坡金苑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曾荣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福兰。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抚天集团桐梓腾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

法定代表人蔡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显高,贵州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普传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天集团桐梓腾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普传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邓尚平

审 判 员  罗林波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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