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进、吴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7
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

被告杨进,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吴东艳,籍贯、住址同被告杨进,系杨进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进、吴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尚平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岳小勤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