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星明诉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7
原告邓星明,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阳,约4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星明诉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星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星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邓尚平

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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