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与被告周霞、张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7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新大街。

负责人刘劲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秀国。

被告周霞,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张元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诉被告周霞、张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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