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陆定维,约5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华与被告陆定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华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邓尚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 蓉
")被告陆定维,约5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华与被告陆定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华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邓尚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