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6
原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工业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荣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仕华,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令狐飞。

被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龙华路四小旁。

法定代表人令狐克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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