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明霞与被告周吉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6
原告肖明霞,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吉凤,约4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霞诉被告周吉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明霞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明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明霞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肖明霞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 蓉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