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昭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仕珍,成年人,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肖禾,成年人,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供排水公司与被告廖仕珍、肖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供排水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 尚 平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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