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传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
被告江举,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江跃其,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举、江跃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 尚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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