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茂余商贸有限公司与桐梓县天坪乡新华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06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茂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汽车站综合楼A栋5号。

组织机构代码67100XXXX。

法定代表人皮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君臣,男,汉族,1973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桐梓县天坪乡新华采石厂,住所地桐梓县尧龙山镇。

组织机构代码07389XXXX。

企业负责人陶继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茂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天坪乡新华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茂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茂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茂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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