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陶志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周远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高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大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大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大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大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29元,由原告桐梓县大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冉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