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志才与王茜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05
原告万志才,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王茜娅,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晓松,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志才诉被告王茜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志才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志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志才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万志才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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