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茜娅,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晓松,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志才诉被告王茜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志才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志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志才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万志才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冉 蓉
")被告王茜娅,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晓松,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志才诉被告王茜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志才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志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志才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万志才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冉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