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诉被告刘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斌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冉蓉
")被告刘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诉被告刘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斌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冉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