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林朝诉被告桐梓县嘉华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5
原告王林朝,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继练,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成铖,桐梓县新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梓县嘉华娱乐会所。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

业主陈竹。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朝诉被告桐梓县嘉华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朝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朝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6元,由原告王林朝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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