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
被告冯配红,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配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1150元,由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启 强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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