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相芬与骆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5
原告付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元勇,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骆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余明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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