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元勇,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骆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余明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冉 蓉
")委托代理人张元勇,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骆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余明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冉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