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诉被告范修宁、娄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5
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高山村。

负责人陈兴彬,该山庄投资人。

原告陈兴彬,贵州省桐梓县人。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平,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修宁,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建,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诉被告范修宁、娄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62元,由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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