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冉会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亓新源,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花秋镇克勤村。
法定代表人盛继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立华。
委托代理人张元勇,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金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徐庄镇苇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桐梓白沙嘴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枣庄金龙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桐梓白沙嘴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桐梓白沙嘴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桐梓白沙嘴煤业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贵州桐梓白沙嘴煤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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