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树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黔之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延长段李沃村。
法定代表人鹿志刚,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黔之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荣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原告重庆荣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智
审 判 员 杨成旭
人民陪审员 全安龙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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