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胜,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北苑新区。
负责人刘建群,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东城半岛揽月庭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兰术明,重庆市南川区人。
第三人黄国良,重庆市南川区人。
第三人黄宇恋,重庆市南川区人。
第三人黄梽豪,重庆市南川区人。
第三人黄楠宁,重庆市南川区人。法定代理人骆秀兰,系黄楠宁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勇诉被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第三人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术明、黄国良、黄宇恋、黄梽豪、黄楠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勇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勇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许小勇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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