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延波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李章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5
原告刘延波,山东省济宁市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住所地桐梓县木瓜镇英台村。

负责人李章明。

被告李章明,四川省成都市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鸿志,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波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李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收到本院补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退还原告7700元。

审 判 长  张启强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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