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继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5
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工农村官衙组。

法定代表人陈元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正彬。

被告黄继伟,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焦宗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继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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