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国勇诉被告吴明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4
原告欧国勇,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体文,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明才,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国勇诉被告吴明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国勇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国勇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欧国勇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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