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范家兵,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代云富诉被告范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云富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云富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云富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代云富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静
")被告范家兵,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代云富诉被告范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云富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云富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云富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代云富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