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彭静,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转盘处。
法定代表人令狐荣钊,镇长。
委托代理人唐强。
委托代理人丁光明,桐梓县娄山关镇安山村村支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见诉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常见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常见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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