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其勋。
被告遵义鸿源华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其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华诉被告遵义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鸿源华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华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李光华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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