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羊磴卫生院与被告谢泽连、周贵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4
原告桐梓县羊磴卫生院。住所地桐梓县羊磴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钱镜深,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於国强、江亮(实习),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泽连,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周贵会,贵州省桐梓县人。

第三人桐梓县财政局。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堰塘湾。

法定代表人胡世勇,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羊磴卫生院与被告谢泽连、周贵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羊磴卫生院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羊磴卫生院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桐梓县羊磴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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