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志平,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娄山关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令狐飞,桐梓县法学会会员。
被告桐梓县永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於国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的原告付斯万诉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桐梓县永泰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斯万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斯万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付斯万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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