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与范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6:04
原告唐俊,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范家兵,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唐俊诉被告范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唐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静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