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六盘水南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启南,公司总经理。
被告六盘水南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5号路工程部,住所地新蒲新区。
负责人尹明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书诉被告六盘水南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南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5号路工程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书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79元,由原告杨胜书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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