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登荣,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韩洪刚,约2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明刚诉被告徐登荣、韩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明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明刚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费明刚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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