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龚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会诉被告龚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世会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冉蓉
")被告龚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会诉被告龚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世会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冉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