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文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
被告沈前林。
被告胡照奇。
第三人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何文德,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沈前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前林、胡照奇,第三人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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