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前林、胡照奇及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03
原告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何文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

被告沈前林。

被告胡照奇。

第三人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何文德,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沈前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前林、胡照奇,第三人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贵州德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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