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芬与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02
原告陈家芬,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正东,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高飞。

被告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正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芬诉被告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芬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芬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陈家芬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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