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中与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02
原告刘振中。

委托代理人孙世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北路正华园。

法定代表人程晓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中与被告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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