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与杨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6:02
原告王强,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惠,贵州省息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绍勇,息烽县小寨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强诉被告杨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令狐昌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1日,原告雇员娄芳通过淘宝网与被告注册的网店协商购买美的空调10台,总价款48000元,约定原告先支付定金28000元,待收货后支付尾款。2014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田泽军汇款2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以网店被人盗用拒绝履行合同。原告雇员娄芳认为被诈骗,于2014年6月13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要求1、解除原、被告2014年6月11日通过第三方平台淘宝网签订的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19200元,退还原告货款18400元,并对货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赔偿损失至退款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材料,本案涉及被告网店及田泽军诈骗案,而该案现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即“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全额退回原告王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 二 月 十 日

书记员  罗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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