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绍才,贵州省桐梓县人。
原告成绍强,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岩扁煤矿。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火炬村。
法定代表人张济泽。
原告成克金、成绍才、成绍强诉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岩扁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林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成克金于1959年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三角坝组修建土木结构瓦房三间计300多㎡,长子成绍才、次子成绍强成家后各分房屋一间。因被告开采致原告房屋墙体严重开裂,无法居住。经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鉴定后,建议对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原告找被告、村委及上级组织处理无果,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采煤活动致原告房屋损失人民币暂计300000元,最终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为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据本院依三原告申请调取的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黔煤协[地坪]39号文件显示,桐梓县娄山关镇岩扁煤矿已被桐梓县鼎立煤矿整合,故,原告起诉之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克金、成绍才、成绍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立案时已同意缓交,现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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