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桐梓县平安烟花爆竹厂。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安山村华林水泥厂前。
负责人崔元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义与被告桐梓县平安烟花爆竹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义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谭义负担。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 三 月十一 日
书记员 罗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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